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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职院委 [2009] 23号
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加强高校宣传、新闻工作管理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宣传与新闻工作管理,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宣传、新闻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新闻工作的主管主办部门。党委宣传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校内社科类报告会、讲座与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橱窗、专栏等宣传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校园内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须由举办部门至少提前一星期申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能开展;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校园内举办境外人员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查、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举行各种户外展示、文化娱乐宣传等活动必须经职能部门或系部同意,报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方能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进行。开展展示、文化宣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 四、院内各部门、社团办校内刊物须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报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印行。凡有校内刊物的部门其负责人须切实负起政治性责任,严格管理、依法办刊,绝不能出现政治性错误或问题,违者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学院宣传栏、橱窗、展板、电子显示屏、标语等宣传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乱贴乱挂通知、海报、广告、标语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彩旗、空飘等必须事前出具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悬挂,并遵循谁张贴悬挂谁撤出的原则。 六、在校园内、阶梯教室、会议室举办社科类以外的学术活动、研讨会、讲座及配合教学进行的各类展览、展出等由科研处、教务处分别按职能职责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办相应活动和展览、展出与展销。 七、网管中心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复制、发布、传播各种反动、迷信、淫秽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国家法律、学院规定和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在校园网站与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资料应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报送审批程序进行。 八、校外单位、个人或与院内单位联合举办各类商品、书籍、文化用品、业务咨询宣传等展销、促销活动,须由举办或联合举办的院内部门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进行。 九、各类社团组织必须按照《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学生成立校内各种社团组织,事先由组织者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院团委审查批准送宣传部备案后,方能组织成立;凡未经批准成立的,一律予以取缔。 十、学院层面的宣传报道活动由学院宣传部统一组织和安排;部门、系部安排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须事前向党委宣传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并有专人陪同,严格控制采访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各部门送往校外新闻媒体的宣传材料须经党委宣传部审阅同意后才发布。 十一、相关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解释和补充;以前与之相悖的管理规定即日起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